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租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
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之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立即向郵局辦理變更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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