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每一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租
用人持有之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
得自行配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申請製發新鑰匙者,應依規定加付製鑰費
用。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遺失之鑰匙
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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