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非掛號郵件,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
二、掛號郵件,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
    箱袋內,由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
    請撤回。
前項郵件,係限時或快捷郵件並書有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依
規定逕予招領或另有特別約定者外,無論是否掛號,均按址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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