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寄交專用箱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於領取時,其收據上應
蓋用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印鑑。報值信函、報值小包及報值快捷郵件
,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
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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