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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九十六條
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租 用人預付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反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租用契約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從事非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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