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
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
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自通知之
次日起十五日內至指定郵局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者,依無著郵件處理
。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但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及未以寄達國通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
回之非掛號印刷物,不予退回原寄國,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
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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