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
        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非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
        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因無法投遞退回之函件,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
        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
        ,並應一併交付。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包裹資費已
        內含報值費之國內代收貨價包裹,不在此限。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加付掛號、報值或保價
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價函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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