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條
件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前項刊物,經本公司認定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
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者,不得按新聞
紙或雜誌交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