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法投遞之國內郵件,依其交寄之郵路方式退回,除前條資費外,不另收
航空、限時或快捷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空
或水陸)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寄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
之航空郵資或經第三人於寄達局繳納此項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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