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著郵件由本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
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
    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
    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
    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
    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
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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