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新聞紙或雜誌申請交寄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及證件
正本與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指定交寄之郵局,送交發行所在地郵局
轉由所屬責任中心局辦理登記,核發交寄登記證。
一、最近出刊之該刊物三份。
二、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約定事項,由本公司另定之。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刊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刊物,填具申請
書加蓋機關印信,申請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已登記之新聞紙或雜誌,其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
,向郵局申請變更登記。
新聞紙或雜誌之申請與管理,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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