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 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 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