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
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
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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