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
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0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掛號印刷物專
袋每袋依特別提款權一五0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如係全部,按所報或
所保價值全數補償;如係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
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或第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收件及寄件地址且
相同資費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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