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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十三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情事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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