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
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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