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掛號郵件未以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交寄致生損失,本公司所負之責任
,以該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可得請求之補償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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