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登記:
一、內容涉及違法情事,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
    。
二、內容係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
    宣傳,其篇幅逾全部篇幅百分之五十,且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
三、經同意以新聞紙或雜誌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未向指定郵局交寄者
    ,或交寄後自行中斷交寄,新聞紙逾三個月、雜誌逾六個月者。
四、已交由民營遞送業者投遞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經寄件人申請展期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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