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向本公司登記交寄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其名稱之下或封面、封底
之明顯位置刊載「中華郵政某某聞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新聞紙交寄」或
「中華郵政某某雜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交寄」字樣。
新聞紙或雜誌交寄時,應於封套正面註明「新聞紙」或「雜誌」字樣;寄
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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