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向本公司登記交寄之新聞紙或雜誌,應於其名稱之下或封面、封底 之明顯位置刊載「中華郵政某某聞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新聞紙交寄」或 「中華郵政某某雜字第某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交寄」字樣。 新聞紙或雜誌交寄時,應於封套正面註明「新聞紙」或「雜誌」字樣;寄 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