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
    者,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
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
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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