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設於各地之營業處所,稱為郵局。
郵局等級、營業項目及營業時間,得按各該地區實際情況,作適當之調整
。
各級郵局所在地、營業時間及其他營業資訊,由本公司公告於專屬電子網
站及各地營業處所;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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