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印刷物本件或封面上如註記各種文字符號,足以構成通信性質者,應按信
函交寄。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收、寄件人之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職業、交寄日期、電話號碼及
    寄件人郵局或銀行之存款帳號與該寄件之日期文檔號碼。
二、印刷錯誤之校正及字句章節之刪除、標註或劃線。
三、畫片、名片、致賀或慰唁卡片上,書寫禮節慣用語句。
四、印刷校對文件或原稿上標註關於校正、體裁及印刷方面之更改或增加
    事項,書寫「准付印」、「閱訖,准付印」或關於印製之其他類似字
    樣。如本件上無餘隙可加註時,得於另紙書寫。
五、印刷之文藝及美術著作上,書寫表示敬意之簡單慣用題辭,但以不具
    通信性質者為限。
六、報紙或定期刊物剪下之件,加註相關報刊之名稱、日期、號數及發行
    地址。
七、書籍、新聞紙、雜誌、雕版圖畫、樂譜等出版品之訂單、訂閱單或報
    價單內,書寫出版品名稱、訂購或出售份數、價格與有關價格要點之
    說明、付款方式、版別、著作者姓名、發行者姓名、目錄號數及「平
    裝」或「精裝」字樣。
八、圖書館所用之借閱書籍單內,填寫著作之名稱、請借或寄發之冊數、
    著作者姓名、發行者姓名、目錄號數、准許借閱日數及借書者姓名。
九、更改地址之通知單上,書寫新舊地址、郵遞區號及其更改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