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盲人使用印有點痕或凸出字樣之文件,或專供盲人使用之錄音帶、錄音片
、錄音線及特製紙張,係發自或寄交立案之盲人學校者,均得按盲人文件
交寄。
盲人文件交寄時,應在封面註明「盲人文件」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
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同義字樣。
盲人文件應露封交寄,免付水陸路普通資費;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國內
應付航空費,國際應付新聞紙航空資費;按限時、快遞或掛號等特別處理
者,應付相關特別處理資費。
盲人文件每件重量不得逾七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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