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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
電子函件之各種費用以金融轉帳、網路 ATM、信用卡付款或預付款方式繳 納,由電子函件之客戶於帳戶申請時,自行選擇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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