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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公司經營基本郵件業務如下: 一、信函。 二、明信片。 三、特製郵簡。 四、新聞紙、雜誌。 五、印刷物。 六、盲人文件。 七、電子函件。 八、小包。 九、包裹。 前項基本郵件業務除包裹外,統稱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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