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際包裹每件尺寸及重量限制,依國際包裹資費表之規定。
國際包裹尺度除寄達郵政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限制:
一、交由水陸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加
    長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三公尺。
二、交由航空郵路寄遞者,任何一尺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五公分,長度加長
    度以外之最大周圍合計亦不得大於二公尺。
三、最小尺度與信函之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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