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包裹應按途程遠近及運輸狀況妥為封裝,除本規章有關封裝之規定外,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數件物品用繩捆紮堅固,並以鉛質或其他封誌使之合併為一件而不致
    分散者,雖未封裝,亦得交寄。整塊木質、金屬等物品,得按商業習
    慣,以一件為一包,不再封裝。但以不致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其
    他郵件為限。
二、金銀貴重物品及金屬物或笨重之物品,應使用堅固之金屬、木質或玻
    璃纖維箱匣裝寄,並以木屑、棉花或海棉等物充塞之,木質箱匣之木
    板厚度至少一公分。包裹重逾十公斤者,木板厚度至少應為一點五公
    分,多層夾板製成之箱匣,四角包以金屬者,木板厚度可減至零點五
    公分。
包裹依其外觀,無從確知其內件封裝之瑕疵,致郵政服務人員未能依郵政
法第三十一條第五款告知改善者,雖經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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