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包裹交寄時,應填寫國內包裹相關單據;寄往國外之包裹,每件除應
填附發遞單及報關單組合單據外另附商業發票,並由寄件人或代理人於其
上親自簽名或蓋章。
前項寄往國外包裹之單據,應使用英文或寄達國通用之文字填寫。
寄件人應將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另行抄錄一份封入包裹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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