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單據,應由寄件人確實填寫,有捏報者,檢驗機關得將包裹依
法處理。
前項捏報之包裹,於有損失時,寄件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退還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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