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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單據,應由寄件人確實填寫,有捏報者,檢驗機關得將包裹依 法處理。 前項捏報之包裹,於有損失時,寄件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或退還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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