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 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除於包裹組合單據上 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外,並於規定位置上簽名或蓋章。但寄達郵政不 接受單據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 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退回或改寄之包裹,寄件人應支付相關退回或改寄之資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