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為預防無法投遞,國內互寄之包裹,寄件人應就包裹單據上印妥之處理方
式擇一填註,並寫於包裹封皮上;寄往國外之包裹,除於包裹組合單據上
印妥之處理方式擇一填註外,並於規定位置上簽名或蓋章。但寄達郵政不
接受單據上所列處理方式者,寄件人不得指定之。
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
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退回或改寄之包裹,寄件人應支付相關退回或改寄之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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