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包裹,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退還
寄件人。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餘,
退還寄件人。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包裹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包裹尚在原寄郵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相關包裹已寄發,但尚在我國境內郵局,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資
    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包裹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
    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包裹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
,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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