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
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
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
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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