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包裹應踐行驗關手續者,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行辦理。但下列包裹得由郵
局代為驗關:
一、包裹非在駐有海關之郵局交寄或投遞者。
二、進口國際包裹,非結匯進口物品,其價值未超過免繳輸入許可證限額
    者。
郵局代為驗關之包裹,如經海關拆驗有違禁或依規定禁止輸入或輸出之物
品,應依海關有關法規之規定處理,並由收件人或寄件人對其內容自行負
責。
收件人自行辦理驗關手續之進口國際包裹,經海關拆驗後,收件人應對其
內容負責;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同。驗關後由郵局與海關雙方人員會同投交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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