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在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令許可範圍內,經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二條以外之郵件業務。
前二條郵件業務,本公司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公告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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