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
    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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