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 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