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由寄件人自行
負責。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郵件處理規則無著郵件之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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