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
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得銷燬之。
包裹經變賣或銷燬者,由本公司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法存證備查。
第一項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各項費用後,賸餘款項由本公司通知寄件人
領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