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其權利義務關係,除郵政法與其相關法規命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客戶利用本規章之郵務業務,如有特別指示,應先與本公司以書面締結特
約,始生效力,但不得違反法令上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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