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往國外之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由寄達郵政機構優先處
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機構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之處理,依其國內規章定之。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國名見附表一第二欄)之郵件,均得於封面
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二)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按快遞郵件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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