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或經外國郵政機構同意與其指定之郵局間互
寄,以最快速方法處理並在約定之時間內送達收件人者,為快捷郵件。
快捷郵件之重量、尺寸限制及其收寄郵局、寄達地區,由本公司訂定並公
告之。
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寄件人或收件人得請求退
還資費。其退還資費之手續及基準,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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