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郵件已封出尚未到達投遞局者,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
    餘額,並免付撤回費。
三、郵件已到達投遞局,尚未投遞者,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
    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但原付郵資不足扣抵者,免
    予補收包裹資費。
申請撤回之國內快捷郵件係報值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報
值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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