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在無驗關郵局交寄之國際快捷郵件,經轉送海關查驗不准出口者,
退還寄件人。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如有賸
餘,退還寄件人。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際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
二、郵件已封出,但尚在我國境內,經截留退回者,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
    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並應付撤回費。
三、郵件已離開我國郵政互換局,於未投遞前,經截留退回者,其已付之
    資費,不予退還,並應付撤回費。
前二項不准出口或申請撤回之國際快捷郵件係保價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
費時,其已付之保價費,不予退還。
國際快捷郵件自國外郵政退回寄件人或經寄件人申請撤回,寄達國郵政如
要求應支付退回費時,寄件人應負擔退回郵件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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