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函件以掛號交寄者,應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
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註明同義字樣,除普通郵資外,並
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作為掛號交寄。
掛號函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
一、封面所書收件人及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完全或文字不明
    或經增刪塗改而未經寄件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使用鉛筆書寫者。
三、封面註明內裝物品之價格者。
四、封套使用不合本規章之透明口洞者。
五、信函經拆開重封而有破損痕跡者。
六、國際印刷物專袋寄達郵政不接受掛號者(見附表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經寄件人補正或另備封套交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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