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掛號信函、掛號小包、包裹或快捷郵件經寄件人報明價值加付報值費於國
內互寄者,為報值信函、報值小包、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統稱報值
郵件。
報值信函分為裝寄法定紙幣及非裝寄法定紙幣二種。非裝寄法定紙幣報值
信函,例如證書、證券、契據、支票、匯票、單據及其他一切有價值文件
,均得裝寄。
報值郵件每件報值最高額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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