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報值信函使用郵局特製封套裝寄者,應於封背規定簽印位置及緘封處之報
值封誌上,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
報值信函自備封套裝寄者,其信封須用堅韌不透明之整張紙料製成。寄件
人姓名之下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並在封口及騎縫處加貼郵局供用之報值
封誌小條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報值小包、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寄件人除於寄件人姓名之下簽名或
蓋章外,其四週縫口處應蓋用火漆或其他封誌,並於其上同樣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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