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報值信函或報值小包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
局收寄人員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之報值數額,寄件
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郵件單據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
據掣給寄件人。嗣後發生補償問題時,應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
郵局對於報值郵件之內容,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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