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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
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但得僅報實際 價值之一部分。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依 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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