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報值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
,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收件人領取報值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通知單無
法交回者,除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外,於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
報值包裹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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