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
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及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本公司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