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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六條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 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及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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