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價應以國幣或當地通用貨幣金額記明於信函或包裹封面上。寄國外者,
用羅馬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書寫,並按規定價率折合為國際貨幣基金會所定
之特別提款權(SDR),記錄於金額之下,並於特別提款權數額之下用
顏色筆加劃粗線。包裹之保價金額並應以阿拉伯數字書明於相關包裹單據
上。
郵局對於保價郵件之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當面點驗及封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