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本公司不予證明
。
電子文件內容之證明,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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